法律科普之——不知者不为罪,不知法者不免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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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者不为罪
把这句话翻译一下,其实真正的意思是:事实认识错误,无罪。
这里“不知”的含义其实是有严格限定的,这个“不知”指的是:不知事实,就是不知事实的性质,不知构成要件事实,没有犯罪故意,所以不为罪。
那不知道为什么不为罪呢?
因为没有犯罪故意。也就是说,事实认识错误,可以排除犯罪故意,并且说明没犯罪故意。
①比如:
张三不懂英文,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书刊,没想到贩卖的是淫秽书刊,那张三还有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故意吗?显然是肯定没有的。
连犯罪故意都没有,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缺位,直接无罪。
②天津大妈气枪案:
根据司法机关确定的案件事实,赵春华从2016年8月开始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游艺摊位,经营射击气球生意。
同年10月,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其抓获归案,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、塑料弹。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,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。
当时把赵春华抓了后,给定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。
因为射击气球那个枪,经公安机关鉴定,说你这好家伙是真枪哎。
啊,我这怎么是真枪,我这一点杀伤力就是真枪?
那你可不知道啊,枪支管理法已经把真枪的标准改了,这个标准就是子弹飞出枪口的那个动能比只要大于等于1.8J/cm²就算真枪。
据说这个标准是根据杀伤猪的眼睛测试出来的,言外之意就是这样的一个动能比,是可以把猪的眼睛射成重伤的,所以就认为这个动能比就够了,就算真枪了。
但是回头一想,如果按照眼睛来弄,那要把眼睛弄伤的物品太多了,一支笔也能把眼睛戳伤,难道这支笔也算枪支吗?显然不能。
据说,一个成年男性站在三层楼上往下面撒尿的动能就能达到这个动能。
所以,如果按照这个动能比,那商场里面卖的许多玩具枪,应该都属于真枪了,如果是这样,那去商场,好家伙,商家都是JH商。
笔者小时候也玩过这种枪,现在来看,原来是不当大哥已经好多年了啊。
所以赵春华案中,就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。赵春华以为是普通的游戏枪,没想到竟然是真枪。
而这种事实认识错就表明:没有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故意,因此从理论上来讲,不应构成犯罪,应无罪。但是很遗憾赵春华一审被判处3年6个月,二审判3缓3,明显有和稀泥之嫌。
当然,上述事实认识错误,要行政法处罚,是可以的,但是罪是不构成的。
不知法者不免责
不可否认,存在把这两句话记成:“不知法者不为罪”的情况。
为何不知法者不能免责?
不妨可以试想一下,如果不知法的人都不为罪,岂不是越读法律、越研究法律的人越容易有罪?
那完了,我们每个人都变成文盲,越没文化越文盲,我不知法还可以不为罪。
你可千万别给我普法,你一给我普法,好家伙,我都懂法了,那我构成犯罪的条件都有了。
如此一来,岂不是更加荒唐?
所以,不知法者不能免责。
因为知法、懂法、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,你不知道法律,对不起,不能给你免责。
如:
甲为了帮助自己的室友乙戒毒,直接把乙自己锁在屋里两天两夜,来帮助其戒毒。
此时甲就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因为甲非法拘禁乙时认为,我这是在帮助乙,以为刑法不禁止,实际上刑法是禁止的,以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,实际上是构成的。而非法拘禁罪属于自然犯,对于自然犯,一般推定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。所以,甲即使不知法,但是也不影响,更不能免责,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。
但是也有一个例外,从法律专业术语讲就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。即如果公民连知法的可能性都没有,那就没法谴责、评价、处罚了。
比如:
王某想经营某一业务,但是不知道该业务会不会涉嫌违法犯罪,于是便正式向当地市场监督局询问经营该业务是否合法?会不会涉嫌犯罪?不久后得到当地市监局正式回复称经营该业务不会涉嫌违法犯罪。于是王某便大胆放心经营该业务,经营没多久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抓获。
此时,王某就属于上述例外情况。
最后,当你再听到别人说:不知者无罪时,可不要再嘲笑别人法盲、对法律无知了,因为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!